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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12.14 【106-1研究生講座(七)】相爭牽手、一女多偶?荷蘭東印度公司轄下的殖民地跨國婚姻故事   

    紀要:王哲謙(本系碩士生)


      康培德老師原在明尼蘇達大學主修地理,但因為興趣的關係,同時修了許多歷史課程。專長是歷史地理,以及台灣鄉土文化。目前是東華大學台灣文化學系教授。而康教授近來出版《殖民想像與地方流變: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臺灣原住民》,主要探討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台灣與台灣原住民諸社的文化交流,而「婚姻」也是文化交流的一部分。事實上「婚姻研究」是一種全球史視野下的文化研究,大航海時代荷蘭在亞洲的擴張活動,衝擊了東亞原本的住民生活型態,而原住民也反饋在東亞的荷蘭人。老師以荷蘭檔案中數件婚姻判例為切入點,探討兩者在殖民活動中的文化交流、合作、與抵抗,屬於台灣文化史研究上較為新穎的領域。

    Why Women in the East Indies?女人在東印度為何成為一個議題?回答這個問題前其實可與清代台灣做連結。一方面是由於荷蘭船員大部分為男性,因此造成殖民地男女比例失衡。另外也須從商業網絡去思考,歐洲男人需要透過殖民地的「女人」拓展人際網絡,以及解決生理需求。

      荷蘭殖民地長官首先的解決方案是將孤兒或未婚婦女送到東印度,給東印度的荷蘭男人成家,由昆恩(Jan Pietersz Coen)提出,試圖以荷蘭式新教家庭為骨幹的殖民地作為貿易活動的後盾。但顯然是不可能,一是願意前往的婦女多半不符合新教規範,如妓女,二是極高的死亡率。使得這項方案成為不可能。而范迪門(Anthonie von Diemen)則想出利用當地受過基督教教化的女性,來擔任荷蘭殖民地官員的妻子。而教化是寄養家庭透過人口買賣得到在地人的孩子,男孩可作為公司的學徒,女孩作為公司預備為雇員的妻子,通過新教的考試便可正式成為雇員的妻子。

      1622年荷蘭船員漂流到小琉球,遭小琉球社原住民殺害,是謂「金獅號事件」。而1633年東印度公司決定派兵報復小琉球社,1636至1639年間荷蘭人不斷攻打小琉球,最後小琉球社廢社。而這期間小琉球人被荷蘭人送至爪哇奴工勞動、新港社增加人口、被荷蘭家庭收養兒童。范迪門曾言住在新港社之小琉球人,受洗後達適婚年齡應嫁給荷蘭人,而非新港社人。可見公司雇員若娶台灣女子,於公司立場,雇員與公司約期滿後必須打消返回荷蘭的念頭。而小琉球男性則須獲得公司許可方能結婚。
     
      荷蘭改革宗教會的立場上,與公司官員擴展殖民地商業利益的做法不衝突:擴大基督教信仰的版圖。干治士牧師主張來台牧師至少要在當地10年且娶當地人為妻,已建立一種接近當地文化的基督教家庭生活模範。以此為模範,假以時日所有原住民將改宗基督教。但不只是荷蘭人有婚姻需求,來台經商的中國人也與原住民女子通婚,因而有「女人的競爭」。1636年改革宗牧師Robertus Junius即不滿不符合改革宗教意的男女關係,不論是新港社人或唐山人。因女人的競爭中,唐人比起荷蘭丈夫,居住更靠近村社中,往往比荷蘭人更具影響力,特別是公司最為關心的貿易利益私,所以東印度公司也著手規範限制唐人在原住民村社的活動。1644年的判例中,大目降社(台南新化)唐人與其原住民新教妻子的婚姻為事實。而承認婚姻為事實的關鍵在於男方的基督教信仰是否被確認。1654年的判例中,蕭壟社(台南佳里)的唐山人與Robertus Junius牧師的小琉球女僕所結合的基督教婚姻,合法的婚姻在婚後小孩都需皈依基督教,但此案例中丈夫不只沒有改宗,也未讓兩個小孩皈依基督教,最後成為公司、孤兒院等的債務人。公司擔心丈夫會將財產轉移出境,並逃回中國,因此限制其人身出境,清算其財產並清償其債務,並計畫將剩餘財產照顧妻小。1657年,小琉球人的妻子死去,丈夫帶走已受洗的兩個小孩,授以漢俗。最後是女孩被荷蘭人帶走,以下沒有紀錄,可能是成為荷蘭官員的妻子。

      1650年代台歐婚姻紀錄,由於教會洗禮婚姻登記簿這項史料,可以見得有登記的原住民基督教女性的結婚件數有190件。觀察的結果可以知道小琉球女性比起其他社女性,再婚人口高,改嫁數次是常態,且婚嫁對象的社經地位較高。但也無法推測原因為何。而這些再婚數次的女性,因常常繼承前任丈夫的財產,也因此成為其他公司雇員「獵財」的「再婚」對象。還有個問題是來自歐洲社會中下層的男子,娶台灣原住民女性後是否有實質上的獲益?答案是有的。如西班牙人Domingo Aguilar娶了三貂角社的妻子,從而繼承一座硫磺礦谷。

      最後一件案例即荷蘭改革宗教會的范勃亨(Joost van Bergen)與新港社女性Tagutel的婚姻故事。范勃亨因熟悉新港語,又是在地人女婿,在東印度公司可謂是「台灣通」。但1636年Tagutel婚外情曝光,范勃亨要求解除婚姻。而Tagutel婚外情的對象是新港社教會學校的學生,被牧師Robertus Junius發現。而從文化研究的角度上,這齣婚外情可能是異文化在情俗背景的認知上的差異,總而言之Tagutel的婚外情讓教會有藉口介入當地人的婚姻關係。在事件之後,范勃亨的事業之路雖扶搖直上,但在1646年被降職為通譯,理由是「酗酒,且回頭找他紅杏出牆的前妻相好,是道德敗壞的人」。由此可知他與Tagutel又復合了,但是復合的原因缺乏史料,就不得後世人知了。

      在前述,婚姻似乎是利益的結合,是文化,社會網絡的因素造成婚姻的選擇。但在Tagutel的案例中,複合似乎難以單純以利益、文化、社會因素來解釋。利用人口統計與案件統計,可以觀察出非常有趣的婚姻研究,不只是舊史料的重新解讀,擴大了歷史研究的題目與深度,同時也是一種全球史視野下的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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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臺師大歷史系主任 陳惠芬  發行單位:臺師大歷史系圖書室  編輯:徐愷謙、歐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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