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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11.06 【103-1研究生講座(六)】陳俊強教授:唐代流放官人的綜合分析

    講者介紹

    現職:

    台北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學歷: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 博士

    研究領域:

    隋唐五代史、中國法制史

    專書著作:

    2007/08,《皇權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07,《皇恩浩蕩──皇帝統治的另一面》,台北:五南圖書。

    1998/07,《魏晉南朝恩赦制度的探討》,台北:文史哲出版社。
     

            演講開始之初,陳老師就對著台下的同學們說道:從前他是坐在台下聽演講,今天換成站在講台上向大家分享,頗有時光荏苒之感。陳老師首先從勉勵學弟妹的角度出發,向我們分享他的學思歷程,再由研究簡述,切入今日的主題。

           
        陳老師指出,研究生通常面臨的第一個難關就是選題。一個好的題目,要具備重要性、突破性,以及延展性三個要素。陳老師舉自己學生時期的例子,起初研究皇帝恩赦,完全是一個美麗的錯誤。但也從這個美麗的錯誤中,進一步瞭解大赦在歷史上的意義。由於大赦與皇帝制度的內涵息息相關,皇帝在治理國家時,透過嚴刑峻法與施恩佈德來維持國家統治。在施恩佈德上,就靠大赦、減刑、曲赦等方式澤披眾生。

           
        一、漢唐間刑罰的發展:從流刑的入律與變遷為中心的考察。此為陳老師歷來研究的重點之一。隋唐時期的新五刑:笞、仗、徒、流、死之中,流刑是最晚寫入法典的正刑。當古典肉刑崩解後,由於犯人在罪刑判定後生、死的差異甚大,流刑作為一種替代刑而出現,緩解生死差異的鴻溝。
     

            二、死刑的文化意涵:中國傳統的法定死刑有斬、絞二種,就表面來說,斬首是一刀弊命、身首異處,而絞刑雖然在過程中比較痛苦,但是死者能保留全屍。就結果而言,犯罪者都是死亡,但是深刻論述,牽涉到儒家的孝道精神,《孝經》有云:「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損傷,孝之始也。」另外還關乎宗教上靈魂歸處的問題。更何況斬首不僅是懲罰個人,還辱及家族,所以雖然都是死刑,但是相異的死法有其特殊意義。

           
        三、唐代流放官人之分析:陳老師查找兩唐書、《通典》、《冊府元龜》中所記的流放官員,以其罪、刑、罰進行分析。所謂的「罪」,就是犯了何種罪被流放?「刑」,就是被處以何種刑罰?而流放是原本應屬的罪刑,還是改判之後的刑?「罰」,即是官人最後受到哪些處罰?最終的下場又是如何?從這三點,可以看出流刑在唐代的實際運作情形,以及階段性變遷。在陳老師的研究中,官人因謀反、貪贓而被判流刑者居多。官人被流放時,也會一併除名,剝奪官、爵。若是被判「長流」,除非皇帝在赦書中特別提及,否則一般不因大赦而豁免。後來還衍伸出決杖一頓後再行流放,此種長流加杖的情況越來越普遍。至於官人最後的下場,有前往配所途中被賜死、死在配所,或者遇赦放還。而唐代官人的流放地以嶺南為最,這可能與唐人對於嶺南的想像有關。
     

     

            陳老師是唐代流刑研究的專家,若對此課題有興趣,可參考下列的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
     

    杜正勝,《編戶齊民》(臺北:聯經書局),第七章〈刑法的轉變:從肉刑到徒刑〉。
     

    陳俊強,2011/06,〈唐律中的「無罪名」與「無罪」初探〉,《法制史研究》第19期(2011),頁1~23


    陳俊強,〈唐代後期流放官人的研究〉,收入呂紹理、周惠民編《中原與域外:慶祝張廣達教授八十嵩壽研討會論文集》(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2011),頁209~238


    陳俊強,〈從唐代法律的角度看李白長流夜郎〉,《臺灣師大歷史學報》第
    42期(2009),頁21~50。

    陳俊強,〈無冤的追求──從《天聖令.獄官令》試論唐代死刑的執行〉,《法制史研究》第
    16期(2009),頁125~152。

    陳俊強,〈從天聖獄官令看唐宋的流刑〉,《唐研究》第14卷(2008),頁307~325。


    陳俊強,〈唐代的流刑──法律虛與實的一個考察〉,《興大歷史學報》
    18期(2007),頁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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