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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12.20 101-1研究生講座(10)】高明士教授:律令法與天下法
    講者:高明士教授(台大歷史學系名譽教授)
    講題:律令法與天下法

    主持人:陳登武教授(本系專任教師)

    時間:
    2012年12月20日(四)14:00 - 16:00

    地點:本系視聽教室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勤大樓4樓)
    紀錄:碩士班三年級張穎德同學
  •         本次的研究生講座邀請到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系名譽教授高明士蒞臨演講。高先生為日本東京大學博士,曾擔任台灣大學歷史學系主任、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韓國漢城大學國史學科研究教授。高先生近五年專注在隋唐教育與法制史、以及兼治古代東亞關係史研究上,著有《唐代東亞教育圈的形成》、《韓國教育史研究》、《隋唐貢舉制度》、《東亞古代的政治與教育》 、《中國傳統政治與教育》《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為中心》《東亞文化圈的形成與發展──政治法制篇》《律令法與天下法》等專書。本次高先生以「國家法與天下法」為題,為我們分享自身在中國傳統法制史領域的研究經驗與心得。

           台灣學界的中國傳統法制史研究,早期多是由法學界的學者來負責,待司法考試考試科目取消中國法制史一科後,法學界在中國傳統法制史的研究逐漸的消沉。民國83年,高明士先生帶領一批來自法學界以及史學界的師生組成唐律研讀會,開始對法制史史料的研讀工作。在持續二十餘年的工作後,唐律研讀會的成員至今完成《唐律》以及《天聖令》的研讀以及譯註工作。唐律研讀會不但首開台灣學界舉辦讀書會的風氣,也是現今歷史學界中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團隊。

           在法制史的研究工作上,高明士先生是從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核心基礎-「禮」展開他的研究工作,並將禮分為傳統教育制度以及傳統法制兩個部分去進行思考。他以為傳統教育制度重視的是儒教主義,在學校、學廟的空間之中施行人格化的教育,教人成「聖」。法律制度重視的是家族主義,在因人人因為身份造成的不平等社會之中,建設出一個「平」等的社會。另外,對禮的觀察也需要分為三個層面:禮之儀、禮之制、禮之義。這與台灣歷史學界偏向於社會史、文化史以及生活史的研究取向上契合,因而他認為歷史學界可以從法律以及教育的角度切入,在禮的研究上開拓一片新的天地。

    律令法與天下法的概念

           自戰國至隋唐的法制發展,主要形成了在國內實施律令法、國外實施天下法的秩序制度。兩者的差別在於,律令法是用來約束國內每一個人的行為,而天下法則用於約束域外的君長,但是兩者的目的同樣都是「德化百姓」。

           所謂的「律令法」,是指令典成為完整性的法典,律成為相對關係的法典體系,其事肇始於西晉泰始律、令(268年),完備於隋唐律、令(583年-907年),代表中國一統中國時期(268年-907年)的法典體系。然「律令法」一詞在中文地區的使用並不常見,反是在日本的教科書中,都是將古代使用律令法的國家稱作「律令國家」。另一方面,中文學界特別是中國大陸方面的研究,多著重在律,也就是刑法的部分,而忽略令部分的研究。「令」方面的研究,則是高明士先生研究的重點。

           自民國以來,學界多使用「國際法」的概念去理解古代國家之間的互動關係,但是「國際」這一概念的成立需要「國與國之間是平等」以及「獨立國家」兩個前提,而中國傳統時代的「國」其實是諸侯的身份。這些諸侯使用漢文、奉儒家經典、採行中國的政治以及法治制度。換言之,從法制的觀點而言,使用「天下」以及「天下法」的概念來理解這樣的秩序是比較合適的。天下法最能具體落實的地區,是歷史上所謂的「東亞世界」,即是在地理範圍上包括現今的中國、朝鮮、日本、越南等國的一個文化圈。具體的例子,如朝鮮作為中國的藩屬,其國君稱王、后稱妃、身著明王朝王服以及妃服、李氏王族採用中國諸侯的五廟制等。

           相對國內法,天下法沒有具體的條文可以討論,處理的難度較高,因為影響其中各方關係最主要的因素是各國國力的強弱。換言之,「天下秩序」是很有彈性的。從這個角度來看,思考中華法系、法文化乃至於中華文化必須考慮到東亞世界,可惜的是中文學界在這方面仍然受限於「中國區域」的思考模式。相較之下,日本學界的東洋史學者、韓國的中國史學者的眼光較為寬廣,其思考以及概念都是「東亞式」的,是值得我們借鑑以及學習的。

    法史的發展: 律令制度的形成

           中國法律制度的發展,從戰國一代萌芽,到隋唐而完備,最後止於晚清的司法改革,有近2000年的歷史。這一發展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先秦的禮刑二分時期、兩漢的禮刑合一時期、最後則是禮主刑輔的時代。始於西晉,確立於隋唐延續至清末。

           近千年來的傳統法制發展,可以歸納為三個特質與成就。首先,是律令法典的儒教化。所謂的儒教,是指將儒學的學說落實於制度,運用於實際的思想教化之上。曹魏至西晉時期,禮主刑輔的主張被提出,具體的落實以禮教、喪禮服制作為治罪量刑的思維。隋唐時,更確立了違背「禮」就等於違反了「律、令」的立法原則。

           其次,是政治運作的法制化。君權的由來以及保障,為明文的法律條文所規範以及保護。這體現在「令」文中對皇帝祭祀的諸般規範,以及「十惡」條中對於侵犯皇陵、宗廟者的嚴懲。同時,皇帝與大臣在政府的日常運作以及量刑治罪時,理論上都需要遵循法律,也就是律、令、格、式的規定。如《唐律.斷獄律》「斷罪不具引律令格式」中就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這裡的法律,指的是是明文公佈的,具有強制性的公開法典。惟應當注意的是,不能以現行法中的「罪刑法定」等同視之。

           第三個特質,則是「令」作為制度法典的出現。令在秦漢時期,內容主要在於規定刑罰,仍屬於律的一部分。為從曹魏、西晉時期開始,才逐漸轉變成規範一切制度的法典。隋唐時期繼承之,確立了完備的「律令制度」。但是,唐朝中後期隨著皇權的擴張,令的作用在宋代已經逐漸的喪失,終於明代成了不具法律效力的具文。換言之,「依法行政」的要點體現在與令被用作施政準繩而推行,「律令制度」的意義也在於此。其有三個原則,一是規定施行制度、二是令具有教化意義、三是違令有罪,並且是由律來懲罰。

           需要注意的是,在律令制度的架構下,禮是被放進令之中,《開元禮》中就包含了〈祠令〉、〈喪葬令〉、〈儀制令〉、〈衣服令〉、〈假寧令〉、〈鹵簿令〉等。在這種場合違令,其實也就是違禮。違反了上述令典的規定,同時也違背當代禮典,必須以「違令」的罪名方式來進行處分。當面臨沒有具體的律令條文可以引用、也無法比附辦理的時候,可根據《唐律》「不應得為」條的規定,按照情(實情、犯罪事實)以及理(事理、禮)的輕重來裁決。

    律令政治的歷史意義及其困境

           律令政治歷史意義是,建立起以皇帝為頂點的聖君政治以及律令政治。秦漢以後,中國施行政治制度以王為聖,國家施政形成以皇帝意旨為依歸,官僚體系遵循律、令、格、式等法典運作政府的政治模式。律令政治卻存在著以皇帝的意旨為依歸的制度缺陷,因而使得聖君政治逐漸的凌駕於律令政治之上。在法律位階上,皇帝頒布的「格後敕」高於律、令,皇帝能夠隨其個人意願修改法律條文,造成「以格破令」的情況出現。再者,符合「八議」規定的特殊身份的官員犯罪,以及特殊的犯罪行為都需要皇帝的裁決。

           律令政治延續北朝的制度,也繼承了北朝法制系統適用於小國寡民社會的特性。均田制、府兵制等制度已經不符合隋唐大一統的國家形態,但隋唐兩代君臣都沒有對繼承了前朝歷史包袱的制度進行大幅度的糾正,律令制終不可免的步向了形式化。如府兵制度,本是為西魏北周鮮卑游牧部族社會量身訂做的兵制,被編組的貴族男子體格健壯兼習於兵事組成部隊,因此實有一定的戰力。隋唐時,承平之下的農耕社會中,社會中上層的男子反多是嬌生慣養的,體力意志等都難以與北朝時候的府兵比較。府兵不堪用戰,僅剩下操練儀仗的作用,隋唐出戰的主力軍隊多是招募而來的部隊。

    天下法:適用於(境外)外臣的制度

           天下法是適用於中國境外,對各個外國、外族的君長實施人身統治的秩序制度,是天下秩序的基本架構。其以政、刑、禮、德四者為基本要素,由此而展開結合、統治、親疏、德化等原理的運作建立秩序,其中禮是表現親疏關係。其基本法則,是為德主刑輔、失禮入刑,在具體的形式上又以冊封與朝貢最為重要。這樣的秩序原理,可以追溯至商周之際,見諸《尚書。禹貢》的「五服圖」,天下被分為王畿-諸夏-四夷等三個層次的區域。隋唐時,則形成內臣-外臣-不臣(敵國),共分為三圈的天下秩序。

    天下秩序的基本架構有公、私兩條線索為:

          公:國君(主)-「王化」-臣(奴)

          私:家父   -「教化」-子

           君臣關係的原型是主奴關係,宰相其實是「奴」的身份。中國在國力不足時候,公、私關係需要擇一而存。就宋而言,其國力不足以展開公的關係,因而轉以同周邊國家建立起私的關係,稱兄弟、叔侄等,盡量抬高自己的地位。而今日的國際法,其實是冷酷以及現實的,沒有父子關係中所存有的溫情的因素,從中外雙方來往的國書就可以觀察到中國以宗主國的身份對外族國君的噓寒問暖。

           最後,高明士先生總結本場演講的一些要點。中國傳統法是以晉唐律為藍本的成文法,為往後歷代以及東亞各國所沿用,即是中華法系。其立法原則,是則天應時的立法設刑,並是一部結合儒教經典,具有倫理化特色的法典。與律令法並行於東亞區域通行的天下法,不僅是規範了東亞文化圈內的各國秩序,其內涵也同時代表了當時民族關係和諧的法理化。高明士先生希望本場演講的分享能夠拋磚引玉,期許能有更多的同學能加入法制史研究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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